組織章程-學生會簡介-澳門城市大學學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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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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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城市大學學生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

本社團的中文名稱為 「澳門城市大學學生會」,葡文名稱為「Associação de Estudantes da Universidade da Cidade de Macau」,英文名稱為「City University of Macau Students’ Association」,本章程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法人住所

本會之法人住所設于澳門羅理基博士大馬路14號A座保怡中心三樓。

第三條

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之學生自治組織。

第四條

宗旨

本會的宗旨如下:
(一)本著民主自治精神,謹遵「明德、博學、尚行」之校訓;
(二)促進同學與大學間的溝通和瞭解,並培養健康向上的學術風氣;
(三)培養與發展關於文化教育,體育娛樂的活動,並藉此促進與各地高校學生會的學習交流活動;
(四)培養同學的團結精神及對澳門城市大學之歸屬感;
(五)培養同學愛國愛澳精神,促進同學對國家及澳門的認識和關注;提供同學福利,保障同學應有的權益;
(六)與其他社團及組織發展友好合作關係。

第五條

工作語文

本會工作語文除可使用澳門特別行政區正式語文外,還可以使用英文,若如有任何歧異,一切以中文為準。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資格

一、凡澳門城市大學之學生,於澳門城市大學辦理註冊手續後即成為會員。
二、凡已辦理離校手續者,自該行為產生之日起,其會員資格即時中止。

第七條

退出

會員退會,應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向理事會申請,並繳清欠交本會的款項,經理事會批准方為有效。

第八條

權利

凡本會會員可享有以下權利:
(一) 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
(二)對本會工作提出讚揚、批評及建議;
(三)出席會員大會,享有提案權和投票權;
(四) 使用本會提供的設施及福利;
(五) 參與本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六) 符合附屬組織的會員資格可申請成為其會員;
(七) 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義務

凡本會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內部規章及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推動會務發展及促進會員間的互相合作;
(三)為本會的發展和聲譽作出貢獻;
(四)不得作出破壞本會聲譽及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
(五)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十條

紀律程序

一、凡違反上條第四款規定之會員,將被以下機關或人士提起紀律程序: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一致通過;
(二)理事會三分之二贊成通過;
(三)監事會一致通過;
二、違規行為可採取以下處分:
(一)口頭或書面警告;
(二)暫時中止會籍;
(三)罷免會籍。
三、紀律程序之具體規定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一節

領導機關

第十一條

構成

本會的領導機關包括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

第二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性質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

第十三條

組成

一、會員大會由所有會員組成,並設主席團。主席團設主席、副主席及秘書各一名,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
二、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十四條

任期

會員大會主席團成員的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唯主席及副主席只可連任一次。

第十五條

召集會議及運作

一、會員大會須每年至少舉行一次平常會員大會,由主席召集,應不少於八天透過掛號信或簽收之方式召集,並向會員發出具有會議日期、時間、地點及議程的召集書。
二、特別會員大會的召開,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一致通過;
(二)理事會三分之二贊成通過;
(三)監事會一致通過。
三、會員大會在超過半數會員出席時方能召開,若當時出席的會員人數不足,不能召開會議,且半小時後作第二次召集,屆時則不論出席會員人數的多少均視為有效。
四、會員大會的決議取決於出席會員之過半數同意,並以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但另有規定者除外。遇票數相同時,主席具有決定性的表決權。
五、任何會員不得委託另一會員代表其本人行使表決權。
六、如出席者對表決結果有懷疑,可要求重新點算。其要求必須得到出席者四分之一或以上贊同,並在主席宣佈表決結果時立即提出。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的權限

會員大會具有以下的許可權:
(一)議決不屬於理事會及監事會許可權的事宜;
(二) 修改及解釋章程;
(三) 制訂、審議及通過內部規章;
(四) 審議及通過理事會提交之各項議案、工作報告及年度帳目;
(五) 審議及通過監事會提交的工作報告及意見書;
(六) 任免領導機關成員;
(七) 處理會員或其利害關係人就會員大會的決定提起之上訴;
(八) 法律、章程和內部規章所賦予之其他許可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主席團的權限

會員大會主席團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處理其日常事宜,負責統籌會員大會的日常運作,並在必要時參與理事會工作。

第三節

理事會

第十八條

性質

理事會為本會的行政管理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組成及任期

一、理事會由不少於九名且總數為單數的理事組成,包括一名理事長、二名副理事長、一名秘書長、二名副秘書長、一名財務長、二名副財務長及各部部長若干名,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
二、理事會得按工作需要,招募若干名幹事參與理事會工作,理事會編訂各部人員名單後,得將名單送交主席簽署確認,並由理事長委任。
三、理事會得按工作需要在各部門設副部長一至二名,並從幹事中甄選擔任,決定後得將名單送交主席簽署確認,並由理事長委任。
四、理事會成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及財務長只可連任一次。
五、理事會之部門組成及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二十條

召集會議及運作

理事會會議的召集及運作按第十五條之規定,經適當配合適用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權限

理事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取得及管理本會的財產;
(三)制定本會之內部規章草案,並送交會員大會審議;
(四) 組織各部門,協調及籌辦活動;
(五)編制年度工作計劃及年度財政預算,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六)編制年度工作報告及年度財政報告,提交予監事會給予意見,並提交予會員大會審議;
(七)處理及監察附屬組織之行政及財政運作;
(八)批准領導機關、委員會及附屬組織的財政收入或支出動議;
(九)組織工作委員會,統籌有關工作;
(十)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賦予之其他許可權。

第四節

秘書處

第二十二條

性質及權限

秘書處為本會輔助機關,負責統籌本會日常文書往來工作。

第二十三條

組成

一、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副秘書長協助領導,理事會按工作需要,聘請義務或全職秘書若干名處理秘書處工作。
二、全職秘書服務及薪酬福利由理事會訂定。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二十四條

性質

監事會為本會監察機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二十五條

組成及任期

一、監事會由五名成員組成,包括監事長、副監事長、秘書各一名及監事二名,且不得同時兼任附屬組織管理機關職務。
二、監事會成員任期為一年,連選可連任,唯監事長及副監事長只可連任一次。
三、監事會成員職權由內部規章訂定。

第二十六條

會議召集及其運作

監事會會議的召集及運作按第十五條之規定,經適當配合適用之,每兩個月至少召開一次。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的權限

監事會具有以下的權限:
(一) 履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二)監督本會理事會及附屬組織的運作,查核本會之財產,並就有關事項提出書面意見;
(三)處理對本會作出的建議及投訴;
(四)對理事會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制訂意見書,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五)履行法律、章程及內部規章所載之其他權限。

第六節

顧問

第二十八條

顧問

一、本會可視工作需要,經會員大會通過後,聘請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以推進會務發展。
二、名譽會長、名譽顧問及顧問等可享有第八條第(二)項、第(四)項及第(五)項所載明之權利,唯需遵守第九條所載明之義務。

第七節

附屬組織

第二十九條

性質

附屬組織為隸屬於本會,受理事會監督行政及財政,受會員大會監督選舉及規章的行政自治組織。

第三十條

組成

附屬組織架構只設單一管理機關,其具體組成、權限及運作等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八節

產生、出缺、辭職及免職

第三十一條

職務的開始及終止

一、任何成員自其就任之日起開始擔任職務,任期屆滿、免職、辭職之日起終止職務。
二、本會領導機關及附屬組織管理機關成員的任期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條

產生

本會領導機關及附屬組織管理機關成員由選舉方法產生,其具體方法由內部規章規定。

第三十三條

出缺

任何成員若暫時未能履行職務或出缺時,應由其對應之下級成員臨時代理有關職務或由其對應之上級成員臨時兼任有關職務。

第三十四條

辭職

一、領導機關及專項委員會成員辭職,經會員大會確認,方可辭去,並按第三十三條代理有關職務,於三十天內產生新人選,提交會員大會通過後委任。
二、若職務空缺少於一百二十天,則不須進行補選,由代理人代任該職務直至任期完畢止。

第三十五條

免職

一、主席、理事長及監事長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議決通過,可免除其職務。
二、除上款所指的領導機關成員外,其他成員及附屬組織管理機關成員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議決通過,可免除其職務。
三、免除職務後之補選,根據第三十四條所指的方法,經適當配合後適用之。

第四章

財政制度

第三十六條

財政運作原則

一、本會的財政預算應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而開支應符合本會的財政計劃。
二、具體財政運作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三十七條

財政年度

本會財政年度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五章

臨時管理及解散

第三十八條

機關解散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理事會或監事會倘有危害本會利益或觸犯嚴重錯誤時,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四分之三通過可解散應屆機關。
二、倘會員大會主席團或理事會或監事會的全體成員半數或以上離職或出缺,或理事長及副理事長同時離職時,則其機關自動解散。

第三十九條

成立原則

一、當會員大會主席團或理事會或監事會的全體成員出缺或被解散時,應分別成立相應的臨時機關。
二、臨時機關具體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四十條

產生及存續期

一、臨時機關成員的提名程序及產生方法由內部規章規定,唯須由會員大會通過委任。
二、臨時機關存續期不得超過一年,其成員亦不得同時兼任其他附屬組織職務。當新的機關成員產生並就任後臨時機關自動解散。

第四十一條

組織及權限

一、臨時會員大會主席團由代主席、代副主席及代秘書各一名組成。
二、臨時理事會由代理事長、代副理事長、代秘書長、代財務長各一名及代理事三名組成。
三、臨時監事會由代監事長、代副監事長及代秘書各一名組成。
四、臨時機關須維持其機關的正常運作,具有其機關相應的權限。

第四十二條

本會解散

一、除法院宣告外,解散本會須由全體會員投票決定,並獲得四分之三贊同方可解散。
二、解散後之財產由理事會整理後交由澳門城市大學處理。

第六章

其他

第四十三條

章程修改

一、基於下列任何情況,可提出章程修改:
(一)會員大會主席團一致通過;
(二)理事會四分之三贊成通過;
(三)監事會一致通過;
二、通過修改本章程須由會員大會成立修章委員會,負責任何有關章程修訂的建議,經會員大會出席會員四分之三通過方可修改。
三、章程修改之具體規定由內部規章規範。

第四十四條

章程解釋

章程若有遺漏及不清晰之處,由會員大會作出解釋,並受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法規規範。

第四十五條

內部規章

本章程未有列明之處,概由會員大會制定內部規章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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